与驾校学员形成驾驶培训服务合同关系。
当学生没有通过驾驶资格考试时
据此,能否要求驾校退还部分培训费。
问题涉及到驾校是否
多收培训费事实的认定
以及合同是否有保证条款。
全面理解和掌握概念,如
为此,边肖推荐权威案例解读。
并整理了相关裁判规则。
推荐案例
多次考试不合格驾校可退还部分培训费——毕某诉上海同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案
案例要旨: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因多次考试不及格,起诉驾校返还培训费法官通过对行业培训格式合同的解读,原则上认定培训合同符合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情形,并结合驾校培训的行业惯例,判决驾校退还部分培训费
案例编号:民段547号,胡02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争议点主要有两点:一是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在科目二上不及格,二,被告是否应当退还原告多收的培训费4000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4万元围绕这两个焦点问题,必须从以下三个层面来分析
1.原告在科目二中的失败是否是由被告违约造成的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培训合同是自愿,真实,合法的,属于依法应受保护的服务合同双方都按照合同履行了自己的主要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合同约定的培训费及相关费用,并按约定参加理论学习和野外实习,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按照培训考试大纲向原告教授驾驶理论知识,进行实地练习,并协助参加考试原告认为,被告违约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被告在路上进行理论教学,导致其讲课效果不佳笔者认为,理论课的教学效果集中在科目一的考试上,科目二的学习重在培养原告的实际驾驶技能既然原告已经通过了科目一的考试,说明原告已经获得了基本的驾驶理论知识,科目二的考试与被告是否提供了良好的理论课教学环境无关二,被告没有说明在科目二倒车测试没有参考线的情况下,原告应如何应对笔者认为,教练在教授本节内容时,通常会在倒车练习场上划一条参考线,以提高学习效果一般情况下,他们会给学生进行详细的讲解和实地实习课程二考试倒着考当然是不可能设置参考线的考生要利用平时的练习技巧灵活应对这种教学方式与原告课程2考试不及格没有必然联系而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教练没有教如何在没有参考线的情况下倒车可见,原告主张的上述两项侵权行为不能成立
学员参加驾驶培训是一种教学活动面对同样的老师和他们的教学活动,他们的考试成绩往往良莠不齐主要原因是理解能力,反应能力,心理素质等存在个体差异在每个参与者当中,所以不能因为少数学生考试成绩差就完全否定老师的教学水平考试成绩往往属于多因一果的现象即使是非常优秀的教练也很难保证所有的学员都能通过考试,所以所谓的外因是通过内因发挥作用的本案教练为被告五星教练,学员均顺利通过考试,不存在多人科目二考试不及格的情况可见,原告对考试不及格原因的分析夸大了外因,而忽略了自身原因由于被告在履行过程中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因此很难认定原告考试不及格与被告的履行存在因果关系退一步说,即使被告存在某种违约或履约瑕疵,也需要进一步分析这种行为是否与原告考试不及格构成因果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正当理由,难以得到支持
二被告是否应该退还多收的培训费
争议的焦点不仅涉及是否多收培训费的认定和合同是否有保障条款的审查,还涉及对培训合同中个人原因,培训期限等概念的理解和把握原告原则上属于培训合同第七条第二种情形,应当支持原告的部分请求,驳回其余请求
原告主张被告多收培训费4000元缺乏相应证据。
原告主张被告应退还多收的培训费4000元及其理由,包括四部分:1根据培训合同第七条第二种情况,即原告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培训,且已经参加了科目二的培训,在培训期内返还35%的培训费7856元,折合人民币2515元对此,本文作了另一种分析2.理论教学在450元原告主张理论课教学环境差,应予以返还笔者认为,这笔费用包含在培训总成本中,不属于多收即使被告的理论课教学环境差,原告的理论课考试已经通过,也不应该退款3.补考费用1160元本来说是四科两次补考送教练290元,共计1160元在我看来,这笔费用是交给了考场管理部门,而不是被告多收的培训费,所以不应该退还4.模拟考试费300元原来被告知费用包括考场使用费和车费原告支付590余元,原告妻子支付600余元原告用教练车参加了两次模拟考试模拟结束后,她看到考场展板上显示的费用,用现金交给教练因为没有使用考试基地提供的车,原告怀疑公示牌显示的收费金额是高标准收费,导致驾校,教练和考场管理部门之间存在利益链问题因此,被告应当退还利用教练车模拟多收的差价笔者认为,培训合同写明此项费用不属于培训费范围,属于学生自愿选择项目的费用经查,这笔费用是学生直接向考场管理部门缴纳的,由考场管理部门向学生开具收费凭证
原告终止本次考试符合行政强制终止规定,其诉求不是无条件退还培训费。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学习者驾驶证有效期内,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次数不得超过五次如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则已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培训合同第8条吸收了这一规定可见该条款具有公安部门的行政性质如果原告第二次考试五次不合格,将被强制终止,而不是被告无故终止
此外,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培训合同中没有教育套餐的保障条款,即如果原告考试不及格,被告没有无条件退还培训费的合同义务因此,原告要求退款,在培训合同中没有相应的如果考试不及格可以退款的依据
原则上,原告的情况符合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培训的情形。
所谓个人原因,主要包括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前者是指学生客观上有可能但个人主观上不愿意继续训练的情况,后者是指个人想继续训练但客观上做不到的情况本案原告的情况是主客观原因混合造成的所谓提前终止培训,主要包括自愿提前终止和强制提前终止,这是相对于正常培训和考试的顺利完成而言的所谓培训期,即合同的履行期,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机动车驾驶技能考试合格证书到期之日止,有自然到期和强制到期两种情况在自然制中,学生开始参加训练直到所有考试结束,而在强制制中,由于法律或合同规定的特殊情况,学生客观上不能继续参加训练由于培训合同没有明确说明个人原因,提前终止以及培训周期所包含的情形,且该合同属于机动车培训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不宜作出不利于合同相对人的说明即使原告个人客观原因导致强制培训期满,也是个人原因,是个人主客观原因的混合况且培训合同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一点,结合再培训行业的惯例,驾校会对考试不合格的学员退还部分费用,提前终止培训,这份合同是原告一次性支付费用,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完成培训任务的服务合同毕竟原告没有参加其他培训项目,被告退还适当的培训费是合理的因此,法院认为,原则上原告属于培训合同第七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即原告因个人原因提前终止培训,已经参加第二期课程培训,在培训期内返还35%的培训费7856元,折合人民币2515元
综上,法院支持原告要求退还35%培训费785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符合培训行业惯例,原告主张退还其他培训费用,被告不需要退还,因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多收了。
裁判规则
1.驾校不具备培训资质,使学员未能完成驾驶员资格考试并取得驾驶证,构成违约应退还学员部分培训费用——黄与深圳市广安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点:驾校不具备培训资质,未充分履行服务合同中的告知义务,未向学员提供符合行业规定的驾驶培训服务,导致学员未完成驾驶员资格考试,未取得驾驶证驾校违反合同的,应退还部分培训费给学员学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订立合同时未尽到谨慎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编号:粤03民段第20589号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驾校违反服务合同,延误学员考试时间,导致学员无法在准考证有效期内取得驾驶资格。应退还学员部分培训学费——李梅与中山市广兴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点:机动车驾驶技能培训服务单位与学员订立服务合同,收取培训费,应当为学员提供培训服务,合理安排考试时间但驾校没有安排学员参加考试或补考,耽误了考试时间,是学员未能在准考证有效期内取得驾驶资格的原因之一因此,驾校违反服务合同义务的,应当向学员退还部分培训学费
案例编号:民段4755号,岳20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3.驾校虽然尽到了培训义务,但合同约定的学员通过驾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最终目的并未实现根据公平原则,驾校应向学员返还部分培训费用——宋某某与陆某某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依据:驾校与学员之间形成驾驶培训服务合同关系,合同合法有效由于双方未明确约定服务期限,方式及违约责任,驾校已尽到了培训义务,但学员通过驾校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合同最终目的并未实现根据公平原则,驾校应该返还部分培训费用给学员
案例编号:豫0782民初3095号
法院: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4.如果合同情况发生变化,不能实现合同规定的学员通过驾驶员资格考试的目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应返还对方款项,按过错分担损失——王宝亭与深圳市深港中一号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双方签订驾驶培训服务合同,合同的情形发生变化,使学员通过驾驶员资格考试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解除合同合同终止后,这笔钱应返还给对方既然双方都没有过错,损失应该由双方分担,驾校应该返还部分培训费用给学员
案例编号:编号:6641,,粤03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要旨:学生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科目三考试截止日期的情况下,因工作繁忙而延误考试,因自身原因未尽到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要求驾校退还学费者,不应予以支持
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的金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条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四十四条每科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报考人员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试在十天内进行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学习者驾驶证有效期内,科目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定考试次数不得超过5次第五次聘任考试仍不合格的,已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点击展开全文。